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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受贿罪未遂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16

  案情:陈某原系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基建科科长,退休后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协助管理医院基建工作。在主管工作期间,某建筑公司经理周某在参加招投标该附属医院病房大楼的桩基工程分包过程中,得到陈某的关照,并中标。此后,周某根据陈某的意思,让其朋友某银行工作人员刘某违规操作,在未提供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为陈某儿子陈某某开户办理了一张10万元整存整取大额存单1份,定期五年。存单的个人业务存款凭条上存户名:陈某某(无身份证号码),客户签名:刘某(载有身份证号码),存单载明密码支取,而密码为周某一人掌握,陈某如需取款,必须得通过存单开户时存款凭条上载明的客户刘某以及提供10万元存款的周某,即要有三者的共同合意。后周某将该10万元存单装入信封送给了陈某。2005年8月初,检察机关介入该医院基建工程调查,陈某怕事情败露,便将这只装有10万元存单的信封退还给周某。

  分歧意见:对本案陈某非法收受周某的10万元存单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既遂。理由是:本案中陈某非法收受周某的10万元存单,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周某的建筑公司在招投标分包过程中得以中标给予了关照。周某办理好存款手续后,将10万元存单送给了陈某,其收受贿赂的行为已经完成。因此,陈某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既遂。后来陈某得知检察机关在调查时,怕自己的受贿事实败露,将该10万元存单退还给周某,并不影响陈某犯罪的构成。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其理由是:陈某虽然曾经占有和控制了10万元存单,但存单并不等于实际财物,陈某不掌握周某办理存单时的具体信息,也不知道存单加有的密码,不能实际占有和支配存单上的10万元人民币。陈某欲仅凭存单取款,须三方共同作为。该存单仅是一张取得财物的有价凭证,陈某并未实际占有和支配存单上的10万元人民币,所以,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未遂。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首先,陈某的行为应构成犯罪。陈某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收受他人10万元存单的行为,且这10万元存单是按陈某意图办理的。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其次,因该存单设有密码,存单户名缺少身份信息且与客户签名不符,陈某尚未实际控制和占有该10万元,其仅凭该存单尚不能取得10万元的所有权。因此陈某取得10万元存单后,并没有真正占有、控制这10万元,因此属一种未完成犯罪形态,不构成受贿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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