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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5-04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以下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里指的是自诉案件。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二、法院对刑事案件怎么管辖

  (一)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2.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4.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最高法院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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