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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拒不配合”行为包括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6-08

  一、疫情期间“拒不配合”行为包括哪些

  1、拒不配合国家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卫生防疫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村)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筛查、隔离观察、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

  2、拒不配合进京管控规定,拒不配合民航、铁路、运输管理等单位和部门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检查、劝返、强制隔离等措施的;

  3、拒不配合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防控规定,拒不配合商场、超市、地铁、公交等单位和部门依法履行防控防疫而采取的体温监测、消毒消杀、人员分流等措施的;

  4、违反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规定,组织、参加聚集活动,不听劝阻或者引发矛盾冲突的;

  5、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针对疫情防控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怎么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疫情暴发或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按照预案制定具体的防控政策与措施,这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定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和接受相应防控措施,这是法定义务。如单位和个人不服从相应的管理规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务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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