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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12

  一、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是什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制猥亵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罪有比较多区别,但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有强行奸淫目的、是否发生性行为等。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了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自身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为强奸(未遂)罪。

  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强奸罪目的行为(即与妇女的性交行为)的实行犯则只能是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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