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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怎么确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5-04

  一、玩忽职守罪怎么确定

  (一)  如果依据法定职责认定行为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则违反的职责规定应是明确的,不成文惯例不应作为职责界定的依据。因为肯定主管机关整体的作为义务并不困难,但直接推导出其中某一特定公务员具有作为义务,有时较为困难。对于行为人职责的原则性规定,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在应对传染病时有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的职责。但该防控职责规定较笼统,并非卫生部门内部的所有人员都有防控职责,还需根据具体情形和内部职责分工具体判断。

  (二)  界定职责内涵的依据必须是工作规范,即行为规范和程序规范,而非从业操守和形象规范,后者更多带有道德约束的意味,不涉及具体的工作职责。

  (三)  行为人被临时抽调或借用,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非实质性工作,没有参与被评价为玩忽职守的实质性工作时,不应认定其应负玩忽职守的责任。

  (四)  行为人的工作职责仅在于对文字资料的字面审核,而不负实质性审查或审批的职责时,不宜将资料真实性出现的问题归咎于其玩忽职守。对行为人签署不具有实质内容的过程性意见的行为,不应简单将形式审核等同于玩忽职守中的职责。

  (五)  行为人履行公务行为虽可能与本级要求不符,却是按上级主管部门下发文件的明确要求去做的,则不应认定行为人有玩忽职守行为。

  (六)  超出行为人自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评估事项,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字认可后,行为人最终签字履行对该评估程序的确认手续,由于该行为人不具有否定评估结论的专业技能,因此其行为并未违反工作职责,否则属于片面加重职责和义务。

  二、怎么区分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

  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在这方面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认为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许多工作具有探索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不可避免,并以此为由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行为认定为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或者以行为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将玩忽职守罪仅作党纪、政纪处理。另一种倾向是,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切失职行为,都当做玩忽职守罪处理。当前特别要防止前一种倾向。改革开放不意味着可以玩忽职守,官僚主义行为中也有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行为。

  三、玩忽职守行为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条的前后逻辑关系来看,其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应是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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