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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特征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5-04

  一、玩忽职守罪特征

  (一)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玩忽职守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三)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玩忽职守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仍然不以为然,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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