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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案例1
2022-01-07 金融犯罪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周先生在江苏省盱眙县某镇某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周先生的房屋处于当地征收拆迁范围内,因征收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周先生与征收拆迁人一直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3年4月18日上午7:00左右,盱眙县城管局数名工作人员在没有持任何法律文件,也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更没有通知周先生在场的情况下,将周先生的房屋非法强制拆除。周先生在其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一直在不断的向有关
2021-07-16 其他犯罪
【案情介绍】 黄小姐于2009年10月1日进入到上海某文化公司,从事新闻编辑工作,双方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黄小姐工资为每个月10000元。 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10月9日黄小姐因保胎休病假,10月10日起休事假。2014年2月16日,公司人事通过短信询问黄小姐预产期是什么时候,黄小姐告知在5月初,公司人事就告知黄小姐,休产假可以提前两个半月,让她提交一个休产假的申请。黄小姐于是于2014年2月22日向公司人事发了封电子
【案情简介】 路桥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认定:2019年6月24日、6月25日被不起诉人蔡某和他人在明知是工业固废的情况下,雇佣邱某等人,利用工程车将固废从沿海高速台州东运至黄琅垃圾场外200米处非法处置。此次非法处置,共倾倒固废23车,经鉴定,损害价值72万余元。经二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0日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明知工业固废会被倾倒在垃圾场外的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评析
2021-07-16 污染环境罪
王xx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初,被告人王xx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情况下,擅自在雄县xx镇xx村租赁的房屋内进行电镀加工、为空调支架镀铬,将生产过程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外渗坑中。经检测,电镀槽及渗坑内水样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被告人王xx的加工点附近系农用耕地,并有居民居住。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
一)基本案情 **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被告**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公司)处置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之后,被告人蒋**(云*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负责。夏*在未审查被告人张**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处置。张**随后与被告人胡**和周*取得联系并经实地察看,决定将危险废物运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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