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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5-04

  一、哪些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拒执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立法解释所规定的第(5)种情形:

  第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第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四,与他人申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拒不执行虽然可谓不作为犯,但由于本罪的成立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所以,只有当国家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的内容时,行为人拒绝执行的,才应以犯罪论处。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其次,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要求用这种方法。但是,往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定时(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迁时),当事人用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的方法阻碍执行,这既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务的特征,通常认为,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碍执行判决、裁定,因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恰当。

  三、拒不执行判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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