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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可以构成强制猥亵妻子的罪名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12

  一、丈夫可以构成强制猥亵妻子的罪名吗

  对此应分情形来回答。首先,对于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部分行为,仍应认定为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因为即使在具有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可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目睹的行为,明显伤害了其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对此应当没有疑问。基于同样的理由,公然强奸妻子的,也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其次,对于非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则不宜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特别要指出的是,将丈夫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分为是否公然来认定是否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因为在具有夫妻关系这种特殊场合,丈夫的行为是否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主要取决于是否公然这一因素,而不是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公然为前提。换言之,“公然”并不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但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在丈夫强制猥亵、强奸妻子的情况下,不得不将“公然”作为限制条件,而这一限制条件又是以本罪的性质为根据的。

  二、强制猥亵罪怎么处罚

  行为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属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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