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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与一般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8-30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与一般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的区别

  一般环境监管失职行为是行为人具有环境监管失职行为,但工业污染并没有造成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重大损失的程度。

  二、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是怎样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上述第(1)种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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