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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0-30

  本罪的挪用,是指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如将优抚资金用于建办公楼;将特定款物挪作个人使用的,视行为主体的情形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行为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成立犯罪。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挪用,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管或支配的上述款物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这里的挪用仅指改变特定款物的指定用途而改变为其他公用,不包括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场合,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或其他犯罪。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实际上,不利用自己经管或支配上述特定款物的职权,是不可能将它们挪作他用的。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本罪也带有渎职的性质。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本罪。本罪的对象为特定款物,即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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