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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玩忽职守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22-05-04 职务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定罪量刑,触犯玩忽职守罪,是不能保留公职的,具体后果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
如果依据法定职责认定行为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则违反的职责规定应是明确的,不成文惯例不应作为职责界定的依据。因为肯定主管机关整体的作为义务并不困难,但直接推导出其中某一特定公务员具有作为义务,有时较为困难。对于行为人职责的原则性规定,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滥用职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主观方面的区别,两者虽然都是可以由故意或者过失构成,但是滥用职权罪以故意为主,玩忽职守罪以过失为主; 2、表现形式不同,滥用职权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而玩忽职守则表现为在工作上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时马虎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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